9月28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陕西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请会议审议。
该《条例》分为总则、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区域协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明确加快推进延安革命文物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组织编制本省集中连片区域专项规划,构建省域革命文物片区协商共建机制,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业人员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条例》要求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将具有重要价值的革命旧址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强调革命旧址的整体环境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与革命历史氛围和场所精神相适应。对保护管理责任人落实分级保护分类管理职责、履行日常巡查、采取安全措施、重大险情报告作了规定。属于非国有产权的,在充分尊重所有权人意愿的情况下,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保护协议,并给予一定的维修经费补助。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革命文物资源优势,发挥革命文物在见证革命历史、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各级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相关部门以及党校、社科研究等机构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打造主题鲜明的陈列展览精品,鼓励建立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和数字化展示系统。规定通过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将革命文物利用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打造红色文化和旅游品牌。
《条例》规定,规定具备开放条件的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尚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国有革命旧址、革命博物馆、革命纪念馆等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等研究、收藏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革命文物,向社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据了解,陕西革命文物类型齐全、数量众多、序列完整、等级较高、内涵丰富、覆盖全省,共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1224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2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46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0.4万件(套),各类革命纪念馆76座,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21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4处;国家公布的37个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中,陕西涉及川陕、陕甘、长征(红一方面军、红二方面军、红二十五军)和陕甘宁4个片区。(文章来源:陕西省文物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