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为5年。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理事为本届理事会执行理事,人数原则控制在15人以内(人员浮动需保持单数),其来源界别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委派代表,社会各领域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本单位管理层代表,本单位职工代表,服务对象代表。
其中陕西历史博物馆馆长、党委书记为当然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副馆长人选,承担馆长、副馆长聘任事项;
(四)选举副理事长;
(五)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定本单位内部主要行政管理制度;
(八)办理经理事会正式聘任的馆长、副馆长报备事项;
(九)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十)审议本单位、基金会财务预决算和年度财务运行情况审计报告;
(十一)监督管理层和基金会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二)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三)本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
(十四)决定本单位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中公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非公职人员年龄原则不超过70岁。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有关的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文化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理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理事由委派、选举和邀请三种方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向理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有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本单位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四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离任委派方代表职位或代表社会界别身份已经改变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2名,由理事长推荐,经理事会投票通过后产生,由理事长任命。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
(五)签发理事会研究通过的馆长、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聘任书;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按照本单位章程规定召开,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遇特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或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可及时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理事;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四)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理事会做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全体参会理事半数以上同意,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全体参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五)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在授权范围发表同意、不同意等意见;
(六)理事会会议一般编印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 积极发挥工会作用,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提交理事会决策前,须按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届次、日期、地点、方式;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五)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四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向服务对象负责;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一致。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监事会设3-5名监事(人员浮动需保持单数),其来源界别为:党委政府机关委派代表,举办单位委派代表,本单位职工,服务对象,法律顾问,社会热心人士。
为积极发挥党的领导作用,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本单位党委委员。
为积极发挥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监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本单位工会人员。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益事业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决定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安全管理情况;
(五)监督管理层履行职务和章程的情况;
(六)纠正理事、管理层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七)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特殊情况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与监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监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能力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遵守监事会议事规则,按照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敬业的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四)向监事会会议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五)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有为本单位涉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五)切实履行职责,保护本单位利益;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批准权限与产生权限相同。监事在还未批准辞职之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终止监事资格的情形、出现空缺填补程序,比照第四章理事的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检查、监督理事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
(四)组织检查、监督本单位业务、财务状况;
(五)组织检查、查阅本单位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六)组织核对相关部门拟提交理事会的会计报告等财务资料;
(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八)依规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九)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十)依规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十一)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十二)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十三)本单位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履行。
第四节 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参会人员须超过监事会人数的半数。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审议并提交年度监事工作报告;临时会议可由监事提议召开。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可指定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形成的决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