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5-01-03

2024年12月31日,记者从安康市政府召开的《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近年来,安康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截至目前,已有石泉老街、后柳古镇、蜀河古镇等历史文化街区十余处,历史文化街区辐射带动旅游、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也日渐凸显。为解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安康市实际,制定《安康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现有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传承、规范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利用,进一步丰富了新时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涵,是推进完善历史文化保护管理、构筑城市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立足安康实际,力求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安康当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发展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利用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管、文旅广电、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工作职责。

《条例》设置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居改善项目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的,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的,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修建生产、储存含有易爆、易燃、放射、有毒害、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高度、体量、色彩等应当与其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条例》不创设处罚,采用转致的方式依据上位法对部分突出问题设置处罚规定。(陈洪钧)(来源:西部法治报-西部法制传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