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本省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及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点和措施,并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了相应要求。
《意见》指出,陕西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发生着变化,文化遗产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有效抢救和保护陕西的文化遗产资源,是当前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正确认识保护文化遗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增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坚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全省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保留和展示,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繁荣和发展,使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意见》明确,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确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公布一批省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命名一批传统文化之乡、传统文化传承人,抢救一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濒危项目;编制《陕西省文化遗产分布地图集》,基本建立陕西文化遗产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多元投入机制。建立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的良性互动模式,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以群艺馆、文化馆(站)为主体的具有陕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逐步实现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和法制化。
《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认真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行政部门纳入建设项目审批单位之列,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着力抓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切实加强大遗址的保护工作;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展示水平;规范文物流通秩序;依法理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扎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同时,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最后,《意见》强调指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政府建立“陕西省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政策措施,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落实“五纳入”;要重视人才建设,增强科技创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护意识。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全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