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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座谈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
时间:2016-12-01

9月29日,陕西省文物局组织社会各界座谈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宣传贯彻新《条例》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相关部门和省文物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及部分文物专家到会各抒己见,共同畅谈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今年8月4号,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会者认为,几年前国家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实施条例》,去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些文物法规政策的颁布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地方文物立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解决陕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中突出矛盾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做好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是陕西文物保护法规制建设上新的里程碑,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大家在座谈中指出,陕西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文物保护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极为密切。修订后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在体例、结构和条文上都有了许多新变化。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改为《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篇章结构上将原《条例》9章修改为现8章;新《条例》针对时代发展要求、陕西文物特点和文物保护实际,在条文上大大增加了新的内容,由原《条例》的39条增加到67条。在内容上将“文物保护单位”修改为“不可移动文物”,将“私人收藏文物”改为“民间收藏文物”,将“奖励与惩罚”修改为“法律责任”。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有博物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等等。

省文物局表示,将成立宣传、贯彻《条例》工作领导小组,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班,培养骨干,抓好文物系统内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学习和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全省人民对《条例》的规定和重要性的认识;有针对性地通过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出动宣传车、宣传队,组织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使文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收到更好的成效。严格按照文物法的规定,宣传和整治相结合,加大文物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