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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座谈会发言要点
时间:2006-11-01


编者按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2006年9月29日,省文物局召开学习贯彻《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座谈会。来自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有关厅局专家,新闻媒体的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对《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新《条例》是与时俱进的重大举措

赵荣(省文物局党组书记、局长):陕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文物大省,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都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于1995年做了修正。《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规范与指导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善,文物工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更加完备的法律,以保障文物事业的正常发展。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将修订《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认真起草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新《条例》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下发后颁布的全国第一部地方文物保护法。《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解决我省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突出矛盾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做好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是陕西文物保护法规制度建设上新的里程碑,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日常工作的重点,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与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希望社会各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将保护文物,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为发挥我省文物资源优势,建立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加大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奖惩力度

郭宪曾(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奖惩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重申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权的同时,明确了执法委托。二是规定了文物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机制。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到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有落实文物安全的责任。三是明确占用、使用文物单位的保护责任和接受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例》在奖惩方面,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一些新内容。

《条例》第8条,专门增设了对捐赠文物、发现重要文物上交国家及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予以表彰奖励的内容。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整体性地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如对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未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或未履行报批手续的,除责令限期更正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结案后不及时移交文物的行为也在第62条设定法律责任。《条例》还从维护文物安全和文化信息安全的角度,在第63条中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问题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赵建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条例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解决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中有些规定比如大遗址保护、文物流通、表彰奖励等,需要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组织方式和工作程序;有些规定比如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发掘、文物调拨等,需要文物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有些规定比如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打击文物犯罪等,需要相关部门拿出具体措施,调整工作规程,充实工作力量;有些规定比如馆藏文物的登记、交换、展示等,需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的实施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新《条例》针对性、操作性很强

赵建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符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一是《条例》强调了政府在保护工作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要协调解决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同时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文物保护事业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另设专项经费,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二是强调国有博物馆、革命遗址的公益性。文物资源是经济的、精神的、文化的多重财富,是全民共享的,所以文物保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明确了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如成片开发土地工程施工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当地政府对考古发掘配合、提供保卫措施等。

保护文物,就是珍视历史

兰友仁(省政协常委、文史委主任):重视历史研究,吸取历史经验,有益于当今和未来,有益于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有益于发展旅游,有益于建设小康社会。陕西作为文物大省,更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因此在国家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贯彻《条例》的问题。建议:第一、要全面正确理解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为主”是基础,是前提,唯此才能“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又有利于促进保护。第二要加大宣传,不仅文物工作者,工农商学兵,每一位公民,都要树立起文物保护意识。国民普及教育结束前的学生都应接受文物保护教育。第三、在保护文物的同时,要加强对文物所在地自然资源的保护。二者互为影响,互为促进融为一体。

新法的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

骆希哲(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在法的名称上有所改变,原条例叫《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叫《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篇章结构上,原条例为9章,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为8章。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上,新法的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原条例为39条,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是67条,增加了28条。

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具有十分明显的特征:1、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2、要求制定保护大遗址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3、细化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4、把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勘探纳入程序化管理,并重视发挥省、市、县三级文物管理部门的作用;5、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购买、销售和拍卖活动作了规范;6、新增设了监督与管理的条款;7、设立了建立博物馆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行政许可;8、增加了文物复制品管理规定;9、要求设立文物鉴定机构,为保护管理文物提供依据。

新《条例》涉及博物馆条款增至12条

马力(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首先是内容更加全面,1988年制定的条例只有3条,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到了12条,是原条例的3倍,内容涉及博物馆建设的方方面面。二是对博物馆的性质、功能、作用、经费来源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功能是收藏、研究、保管、展示文物;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举办文物展览,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三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这对于我省目前只有十来座非国有博物馆且与全国相比发展相对滞后的窘况会有所改观和促进,我省的非国有博物馆必将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四是条例对分类博物馆设立的条件,批准机关作了明确的设定,从此我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开放完全纳入到了法制管理的范畴。五是可操作性强,条例对馆藏文物的收藏、保管、复制、调拨、交流、出展规定明确,责任到位。操作起来既严格又方便。六是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可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不经审批随意拍摄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文化、文物知识产权。

在考古勘探、发掘,文物保护、收藏、捐赠、复仿制方面规定明确

焦南峰(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所长):新《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目前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在考古勘探、发掘,文物保护、收藏、捐赠、复仿制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要求,特别是第二十七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将有效杜绝新《条例》颁布以前某些重要文物保护区内违章建设、不少中小型基本建设不依法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的错误做法,使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日渐完善,这对于发挥文物大省的资源优势、有效地保护祖国文化遗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让条例得以认真贯彻执行

张礼智(西安半坡博物馆馆长):一愿各级政府成为守法模范、公民表率。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只顾眼前利益,特别是在基本建设中,为地方利益,罔顾法律尊严的事实。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应解决好这一问题。二愿各级文物行政执法部门公平执法,敢于执法。对于强权部门的违法行为、对于顶头上级的违法行为敢于严格依法办事。若此,则法律之大幸,文化遗产保护之大幸。三愿再不要搞所谓“严打”、“专项”斗争。法律是严肃的,执法也是严肃的,这种“运动”式的执法,有违法律的精神。其不可取之处在于,第一、传递错误信息,似乎“严打”一过就不严了,“专项”斗争一结束就可以消停了。第二、罪行法定是法制的基本精神,“严打”时就严,“专项”后就松,形成罪行由形势决定的事实,有违法律原则。

着力解决我省文物保护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田文平(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副处长):这次对《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修订,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始终把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发展、文物利用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放在首位,把对文物的严格保护、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有机结合起来。一是强化了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条例明确了在保障经费、增加投入、健全机构、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政府责任,条例规定对城市规划成片开发的建设用地,在出让土地使用权前应当由政府组织考古调查、勘探,避免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发现文物遗存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二是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我省周秦汉唐时期的古遗址、帝王陵等不可移动文物较多,条例按照不同类型分节予以规范,既有一般规定,又有特殊规范。特别是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都城遗址、帝王陵等的保护,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重点保护的责任。对不符合文物保护要求和有碍周围环境风貌的单位、村庄及其建筑,规定应当进行改造。三是注意调动各方面保护文物的积极性,明确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期前必须报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并对各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授权省文物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四是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文物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文物鉴定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的问题,一些司法机关办案文物移交难的问题、一些影视单位利用文物拍电影危及文物安全的问题、文物流通和文物复制品管理混乱的问题,条例都进行了相应规范,设定了法律责任。

新的《条例》内容全面、具体,切合我省实际,针对性较强

袁仲一(原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馆长、著名考古学家):在当前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已出现和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都作了具体、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长期面临的一些突出的重大问题:如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问题;文物保护与基本工程建设的关系问题;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的处理问题等。新的保护条例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因而新《条例》的公布和贯彻执行,必将会进一步加强我省的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新条例的公布,是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一件大事、盛事,我坚决拥护,并切实贯彻执行。

新《条例》对提高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周魁英(省文物局文物处处长):文物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因此,保护文物和民族文化遗产就是全民族各个行业、各个阶层的共同且义不容辞的责任。

这次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我省文物资源特点和全省文物工作实际,明确强调保护本辖区内文物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确立了文物保护工作在各级政府工作中的法律地位。

《条例》还针对我省地下文物埋藏十分丰富的特点,对经济发展和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在建设工程动工前必须首先进行考古勘探和发掘,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才能开工建设,同时,也对文物部门配合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法律规定,对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实现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双赢、多赢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我省博物馆事业展现出美好的前景

成建正(陕西历史博物馆馆长、陕西省博物馆学会会长):《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博物馆事业展现出了美好的前景。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有博物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为各级博物馆正常运转并充分履行其社会功能、更好地服务于民众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证。《条例》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这将极大地调动民间收藏、保护和展示文物的积极性,也势必使我省的博物馆种类更加丰富,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条例》中关于“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当地有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规定,使长期困扰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来源问题迎刃而解。《条例》对博物馆藏品的鉴定、分级、登录、建档、修复、借用、展览、复制、拓印及国有博物馆之间的交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藏品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了祖国文化遗产的有序继承。

对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赵力光(西安碑林博物馆馆长):《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是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结合时代发展出台的一部重要的法规。对我省文物事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条例》有很多新内容。如在博物馆建设方面,要“保证文物安全和参观者的安全”,特别提出了保证参观者的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条例颁布后,重要的是加强学习贯彻执行。结合碑林博物馆的特点,提一点建议,就是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周边环境加大监管执罚力度。有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违章建设,乱建乱盖,严重影响了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又没有执法权。希望在贯彻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这个问题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要重点抓好地下埋藏文物的保护和防盗工作

石兴邦(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所长、著名考古学家):在贯彻《条例》中,文物局要加强文物执法工作,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办案工作;要成立基层保护小组,落实到队、组、户、人;要设立文保基金,用捐助和事业拨款的方式,以补助和奖励保护文物有功的人员和组织;要加强社会调查,掌握全省文物保护情况。在考古、钻探、发掘和研究方面,要整顿并协调考古钻探方面的组织和工作。

解决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有关内容更加具体化

雷玉平(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党委书记):《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的几种途径:第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各种实际需要设立专项经费。这是文物保护事业经费的主要渠道。第二,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和其他事业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文物保护,这是对国家投入文物保护经费的重要补充,也是第一次将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法规形式明确下来。第三,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并在税收上依法享受优惠。这也是第一次用立法形式对捐赠在税收上享受优惠予以明确。

我认为有一点是应该特别强调的,鼓励境内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既是国内立法的一个突破,同时也使我国文物事业与国际接轨。

落实条例,构建和谐社会

刘军利(省发改委干部):《条例》的修订,是我省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我就如何落实好《条例》谈两点自己的看法。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大文物保护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使文物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二是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将严格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为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

张亚军(省公安厅干部):省人大颁布《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十分必要和及时,也为我们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几年文物犯罪侵害的目标不断升级;文物犯罪集团化特征明显;暴力抗法案件时有发生。在今后打击文物犯罪工作中,公安机关要与文物部门紧密联系,做到打击与防范并重。要抓好队伍建设,在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斗争艺术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武器装备及交通通讯设备建设,切实建立一支信息灵通,反应迅速,精干灵活的打击文物犯罪的专业队伍,把历史赋予我们保护文物安全的使命完成好。

兼顾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两方面利益

刘景升(省建设厅干部):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在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和历史文化名城等保护方面,经常与规划、建筑施工等活动紧密相连,《条例》对这些方面都从文物保护的角度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对成片开发土地的规定,我们认为是个很好的措施,不光有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使建设单位能够安心进行开发建设,同时照顾到了两方面的利益。我们衷心祝愿《条例》的正式实施能使我省的文物保护工作达到新的历史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