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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座谈会发言要点
时间:2016-12-01

编者按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2006年9月29日,省文物局召开学习贯彻《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座谈会。来自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有关厅局专家,新闻媒体的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对《条例》颁布实施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学习贯彻《条例》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新《条例》是与时俱进的重大举措

赵荣(省文物局局长、党组书记):陕西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和文物大省,文物资源十分丰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历来都对文物保护工作十分重视,早在1988年就颁布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并于1995年做了修正。《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对规范与指导我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善,文物工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物保护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一部更加完备的法律,以保障文物事业的正常发展。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精神,将修订《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经过认真起草以及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

新《条例》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下发后颁布的全国第一部地方文物保护法。《条例》的出台,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有效解决我省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突出矛盾的法律保障;是依法行政,做好全省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是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法律武器;是陕西文物保护法规制度建设上新的里程碑,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把组织宣传、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内日常工作的重点,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与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文物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希望社会各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将保护文物,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作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为发挥我省文物资源优势,建立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加大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奖惩力度

郭宪曾(陕西省文物局副局长):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文物保护的监督和奖惩力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重申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权的同时,明确了执法委托。二是规定了文物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机制。从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到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有落实文物安全的责任。三是明确占用、使用文物单位的保护责任和接受监督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条例》在奖惩方面,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一些新内容。

《条例》第8条,专门增设了对捐赠文物、发现重要文物上交国家及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予以表彰奖励的内容。在法律责任部分,按照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整体性地设置了处罚的幅度,如对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以及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实施文物保护工程,未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或未履行报批手续的,除责令限期更正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结案后不及时移交文物的行为也在第62条设定法律责任。《条例》还从维护文物安全和文化信息安全的角度,在第63条中规定,擅自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问题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赵建军(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条例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解决好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具有重大意义。现在关键的问题是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中有些规定比如大遗址保护、文物流通、表彰奖励等,需要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组织方式和工作程序;有些规定比如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发掘、文物调拨等,需要文物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有些规定比如财政拨款、基本建设、打击文物犯罪等,需要相关部门拿出具体措施,调整工作规程,充实工作力量;有些规定比如馆藏文物的登记、交换、展示等,需要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的实施中,还要注意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新《条例》针对性、操作性很强

赵建纲(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符合我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一是《条例》强调了政府在保护工作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要协调解决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同时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文物保护事业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另设专项经费,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二是强调国有博物馆、革命遗址的公益性。文物资源是经济的、精神的、文化的多重财富,是全民共享的,所以文物保护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人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明确了文物保护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如成片开发土地工程施工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当地政府对考古发掘配合、提供保卫措施等。

保护文物,就是珍视历史

兰友仁(省政协常委、文史委主任):重视历史研究,吸取历史经验,有益于当今和未来,有益于文化遗产的继承发展,有益于发展旅游,有益于建设小康社会。陕西作为文物大省,更须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因此在国家文物法的基础上,制定《条例》是必要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贯彻《条例》的问题。建议:第一、要全面正确理解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保护为主”是基础,是前提,唯此才能“合理利用”。“合理利用”,又有利于促进保护。第二要加大宣传,不仅文物工作者,工农商学兵,每一位公民,都要树立起文物保护意识。国民普及教育结束前的学生都应接受文物保护教育。第三、在保护文物的同时,要加强对文物所在地自然资源的保护。二者互为影响,互为促进融为一体。

新法的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

骆希哲(省文物局法规处处长):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和原条例相比,在法的名称上有所改变,原条例叫《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叫《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在篇章结构上,原条例为9章,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为8章。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上,新法的条款比旧法大大增加。原条例为39条,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条例是67条,增加了28条。

新修订的《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具有十分明显的特征:1、对政府和部门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2、要求制定保护大遗址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3、细化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禁止行为;4、把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勘探纳入程序化管理,并重视发挥省、市、县三级文物管理部门的作用;5、对民间收藏文物的购买、销售和拍卖活动作了规范;6、新增设了监督与管理的条款;7、设立了建立博物馆的条件和审批程序行政许可;8、增加了文物复制品管理规定;9、要求设立文物鉴定机构,为保护管理文物提供依据。

新《条例》涉及博物馆条款增至12条

马力(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首先是内容更加全面,1988年制定的条例只有3条,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增加到了12条,是原条例的3倍,内容涉及博物馆建设的方方面面。二是对博物馆的性质、功能、作用、经费来源等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功能是收藏、研究、保管、展示文物;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的性质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博物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举办文物展览,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文物和参观者的安全。三是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这对于我省目前只有十来座非国有博物馆且与全国相比发展相对滞后的窘况会有所改观和促进,我省的非国有博物馆必将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四是条例对分类博物馆设立的条件,批准机关作了明确的设定,从此我省各类博物馆的建立、开放完全纳入到了法制管理的范畴。五是可操作性强,条例对馆藏文物的收藏、保管、复制、调拨、交流、出展规定明确,责任到位。操作起来既严格又方便。六是此次条例修改增加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可最大限度地防止或减少不经审批随意拍摄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文化、文物知识产权。

在考古勘探、发掘,文物保护、收藏、捐赠、复仿制方面规定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