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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成立
时间:2016-12-01

为适应新时期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进一步开创陕西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新局面,在省文物局和省博物馆学会的支持和指导下,2010年3月30日,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陕西历史博物馆召开。来自省文物局、省博物馆学会的领导以及省直博物馆、市文物局和地区博物馆的代表共30余人出席了大会。

大会由陕西省博物馆学会常务副会长马力主持,按照预定议程通过了《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章程》。并按照章程,经民主选举,选举出了第一届委员会24名委员、8名常委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新当选的主任委员陕西历史博物馆副馆长马振智代表新一届委员会作了有关陈列艺术委员会今后工作思路的讲话,并表示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将不辱使命,努力做好工作。

在本次成立大会上,省博物馆学会会长、陕西历史博物馆馆长成建正致辞并作了重要讲话,认为本次成立大会是陕西博物馆事业的一件大事,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陕西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同时还对办好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作用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和希望。他要求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三贴近”原则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文博工作的方针,紧密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学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广大会员,发挥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优势,为促进全省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的发展做出贡献。(馆陈列部  董理)



附件1: 《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名称为陕西省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Art Display Committee of Shaanxi Museums Association) 缩写:ADCSM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陕西省博物馆陈列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博物馆陈列工作者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奉献、创新、协作精神加强全省博物馆及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开展博物馆学及陈列工作的研究,促进陕西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陕西省博物馆学会及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同时参加中国博物馆学会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接受陕西省文物局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为陕西历史博物馆,办公地址为西安市小寨东路91号陕西历史博物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全省博物馆陈列展览业务交流网络,组织学术课题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本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加强同国内外博物馆陈列展览界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参与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三)开展陈列设计方案论证、展览项目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 编辑本会简讯或刊物,编辑出版相关领域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五) 开展对会员和省内博物馆陈列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博物馆学和相关知识,提高本省博物馆陈列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组织协调省内博物馆进行展览交流和联合举办展览及巡回展。

(七) 组织全省博物馆陈列工作及相关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培养和推出优秀人

才,推动本省博物馆学科的发展。

(八)提供符合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宗旨的社会服务。

(九) 配合陕西省业务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

(四) 向委员代表大会和博物馆学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      第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常务委员8名,委员24名,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九条委员会每届4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博物馆学会批准。为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为在职人员,在担任委员期间,因故离职者,其委员职务一般由其职务继任者接替。

第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七条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相关机构工作;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 在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工作的社会人士可聘请为名誉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入选的程序是:

(一) 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 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