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类物品(炸药、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自燃物品(黄磷、白磷及其制品等),易燃易爆物品(酒、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等液体类;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发泡剂等固体类;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一氧化碳等气体类及火柴、打火机、发胶、摩丝、指甲油、花露水、染发剂、防晒喷雾、多种漆类等物品)。
3.带有毒害性(汞、剧毒农药等)、腐蚀性(盐酸、硫酸等)、放射性等有害物品,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害性的物品等。
4.管制刀具:如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三棱刮刀、猎刀、弹簧刀、带自锁装置折叠刀等)、厨用刀具(砍骨刀、西瓜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以及陶瓷类刀具;锐器、钝器:如菜刀、砍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螺丝刀等工具;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如防卫器、弓、弩、射钉枪、弹弓等;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5.除老、幼、病、残、孕观众本人必要使用的代步轮椅、婴儿车以外的其他代步工具(含电动代步工具),如电动轮椅(遥控椅)、滑板车、自动平衡车、自行车、轮滑等;所有具有运输装载功能的带轮工具,例如野餐车、营地车、手拖车、带座椅的行李箱、拖挂车等。
6.玩具类(气球、泡泡棒、泡泡机、玩具枪、弹弓、木棍、木剑、铁剑、玩具车、泡沫飞机等)及可能危害文物安全及扰乱参观秩序的物品(晾衣杆、尖钉登山杆、逗猫杆、鱼竿、渔网、乐器及音响设备等)。
7.所有动物(含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我馆为残疾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提供便利安排。
8.液体类物品(各类软、硬包装的饮料制品经本人试喝检验后可以带入馆区)。
9.商用摄影、摄像器材(滑轨、摇臂、落地式三脚架)、辅助拍摄器材(补光灯、反光板、三脚架等类似物品)。
10.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政治、宗教、商业等宣传展示活动的宣传品,如印刷品、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及任何可能影响参观秩序的标语、条幅、旗帜。
11.除上述物品以外,中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可能影响观众参观或文物安全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