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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历史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藏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2-01-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接受社会藏品捐赠工作,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规条例以及陕西历史博物馆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愿并无偿向陕西历史博物馆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藏品。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同时捐赔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陕西历史博物馆受赠的藏品,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陕西历史博物馆进行捐赠。

对陕西历史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博物馆或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第二章捐赠藏品的范围

第七条与陕西相关的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实物。

第八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出土的文物。

第九条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构件、石刻、壁画。

第十条历史上各时代以及现当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尤其陕西籍艺术家的重要作品(当代艺术家必须获得过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者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必须要有两座国家一级博物馆推荐信)。

第十一条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第十二条反映陕西历史上各时代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十三条当代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能反映和代表当代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见证物。

第十四条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标本。

第三章捐赠藏品的流程

第十五条藏品保管部在每年十月底申报次年度的捐赠藏品意向书,确定本馆的受捐赠方向,以及意向,并报馆务会及馆鉴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得到捐赠信息后由藏品征集科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及时将信息反馈至藏品保管部部长、馆务会及馆鉴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由藏品保管部部长级馆鉴定委员会初步讨论后,即可确认。若是历史文物确属我馆需要者,还需组织专家评估鉴定。

第十八条经专家鉴定无误后,即可由藏品征集科工作人员组织征集,入藏事务。

第四章捐赠藏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陕西历史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藏品收据,将受赠藏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陕西历史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的用途使用捐赠藏品,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藏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陕西历史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藏品的使和制度,加强对受赠藏品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陕西历史博物馆查询捐赠藏品的使用和管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陕西历史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藏品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予以配合。

第五章待遇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陕西历史博物馆捐赠,分别给予下列相应的荣誉和待遇:

1、捐赠的藏品进行展出时,藏品说明牌标明捐赠者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2、陕西历史博物馆官网展示捐赠者姓名及捐赠物品(需要网站设计);

3、陕西历史博物馆官网、陕西省文物局官网或陕西省及西安市相关媒体报道;

4、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本人及家人(出示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持证书可享受免预约进馆参观,捐赠者本人可享受博物馆收费展免费参观(一个自然年两次);

5、回赠一定数量陕西历史博物馆的礼品、纪念品;

6、为捐赠者举办捐赠仪式;

7、授予陕西历史博物馆荣誉馆员;

8、作为特邀嘉宾参加陕西历史博物馆新展开幕仪式;

9、双方商定的其它回报条件。

(备注:一般捐赠者仅给予1-5的荣誉和待遇;特殊捐赠者给予1-9的荣誉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