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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陕西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健全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机制,推进“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研究型博物馆建设目标的实现,特设立陕西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陕西历史博物馆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全馆开展学术研究咨询、评审和评定的最高学术工作机构。主要审议并解决全馆科研规划、学术活动、科研项目、人才队伍建设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相关问题。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以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实施。秘书处设在科研管理管理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协助馆务会审议全馆科研、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审议全馆重大科研课题立项,对本馆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及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  评审全馆各项科研成果,评定全馆年度科研奖励项目。

第七条  审议各类重要文物保护及展览项目,对各类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学术把关和学术评价。

第八条 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促进与国内外文博单位及科研院所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审议全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专业人才,提出人才配置和专业结构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负责全馆专业技人员职称评定的成果认定和初评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指导全馆学术刊物的编辑出版,审定需资助的图书出版项目。

第十二条  受馆长委托,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处理其它适于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文博系列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外聘专家除外),并具备坚持原则、公正无私、追求真理、坚持学术民主等良好品德的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科研管理处提名推荐,组织人事处考察,报馆党委审议批准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17—19人组成,外聘专家不少于20%;设主任委员1名,由馆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馆长担任;秘书长1名,由科研管理处处长担任。学术秘书1名,由科研管理处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任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求及人事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秘书处可根据全馆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提出外聘委员名单,并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可增补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九条 义务

(一)努力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负有保密责任;

(四)接受学术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学术科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处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内部不应公开的情况私自扩散,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学术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学术委员会的智力支持、指导监督,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未具学术委员会委员身份的馆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并发表观点、提供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2日党委会审定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