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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地修复材料、试剂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修复材料与化学试剂的安全管理,保证文物与工作人员安全,确保文物修复工作正常进行,制定本制度。

1、管理与使用

(1)修复材料与化学试剂要专人、专类、专柜保管,实行双人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严禁私自借出、馈送和带出修复室。

(2) 修复材料与化学试剂进入修复室时,应严格检查并做好账目登记工作,定期清点。

(3)凡需要使用化学试剂时,均需填写登记表,经管理员审查后,方可使用。

(4)化学试剂瓶外应有清晰的品名、成分及日期等相关信息,如遇标签掉落不能确定成分的,严禁使用。

(5)修复材料与化学试剂原则上不得外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外借的,需填写“实验用品使用单”,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借出。

2、安全管理

(1)化学试剂应分类存放在专用场所,保持双层瓶盖密封、标签清晰,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严禁烟火。

(2)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应随用随购,严禁大量囤积,按药品的性能分别做好贮藏。

(3)化学试剂应定期检查,防止变质、自燃或爆炸,对变质过期药品应及时处理。

(4)试剂应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整,内容清晰,贮存条件明确,试剂应密封保存,瓶口或盖毁坏应及时更换,注意保护瓶签、标签,避免试剂污染。

(5)取用化学试剂的器皿应洗涤干净,分开使用,倒出的化学试剂不准倒回,使用前观察试剂外观、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等异常情况。试剂发生颜色变化、浑浊、变质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

(6)挥发性强的试剂必须在通风橱内取用,使用挥发性强的有机溶剂时避免明火。

(7)配制试液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配完后立即贴上标签,注明品类、成分及配制时间,避免拿错用错。

(8)使用试剂前,应辨明试剂名称、浓度、纯度级别、生产厂家、牌号、批号、是否过使用期限,不得使用无瓶盖、瓶签字迹不清以及过期试剂,操作者对试剂化学性质不了解的,严禁使用。

(9)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刺激性的废液,酸碱和有毒有害废液须按相关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