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维护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市场秩序,倡导理性收藏,引导建立风清气正的民间文物收藏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公益鉴定单位,是指经陕西省文物局指定,能够设置公益性服务点,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无偿为鉴定咨询申请人提供公益鉴定服务的机构。公益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自愿提供无偿的公益鉴定服务;
(二)具有三个以上文物门类的鉴定能力,有从事公益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公众接待场地和设施,符合文物搬运、暂存等条件,拥有视频监控系统等设施设备,场地符合消防、治安等安全标准;
(四)需向陕西省文物局书面承诺,在无偿提供公益鉴定服务时不进行其他无关活动,不从鉴定咨询服务中牟取经济利益;
(五)陕西省文物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公益鉴定单位应当将本工作规程张贴于公益性服务点显著位置,同时张贴公示文物鉴定咨询专业人员简介,包括鉴定人员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门类等。
第四条 公益鉴定的范围为:
(一)流传有序的传世文物;
(二)民间合法收藏的文物;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艺术品。
第五条 向公益鉴定单位提出藏品鉴定咨询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公益鉴定单位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应做好登记并存档。
第六条 文物鉴定咨询活动应在文物持有人的见证下进行,操作程序需符合规范,且必须经过文物持有人的同意。在此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及其他客观原因发生的意外,鉴定机构不承担责任。如确属鉴定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文物意外损坏,赔偿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给出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用途,不在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讨论或争议。
第七条 鉴定咨询申请人现场不可使用任何设备拍照、录音和录像。
第八条 鉴于文物鉴定工作的特殊性,对于当场不能提供意见的,鉴定咨询机构在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九条 公益鉴定申请人应签署相关承诺书并明确同意意见后签名,单位方可受理。
第十条 公益鉴定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文物鉴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将鉴定文物后得出的倾向性意见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录。
第十一条 在公益性服务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鉴定咨询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不得将申请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泄露文物鉴定有关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蓄意串通本行业或关联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弄虚作假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由上级视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约谈、责令整改或取消委托。